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限额以下住宅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新建农房前,村民需要注意什么?《办法》规定,村民建房前应依法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丈量批放宅基地。未经丈量批放,不得开工。建房村民应当在开工前,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等。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采用装配式建筑。村民建房应接受镇人民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时,建房村民应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
在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农房实施改建、扩建、翻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违规变动农房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农房翻建应当按照传统与现代相结合、规范与特色并重、使用与舒适兼顾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做到规划、设计、建设、选材与乡村风貌相适应。农房装饰装修、光伏设备安装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非经营性农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农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还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农村房屋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容积率应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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