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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写笔记 作案后“复盘”小偷写的几页纸全成了犯罪证据

2025-06-30 14:49:00点击数0

华声在线6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欧阳洁 刘甜 朱洁茹) “8月17号晚12时开始准备,1点开始搞业务”“能否搞台踏板车子?以后做工具车子用,反正要用的”这些详细的计划竟是小偷给自己写的“工作笔记”,他还约束自己“不嫖娼,不洗脚,不采耳,要管得住自己”,这些内容甚至写在了他刑满释放证明书的背面。而他被抓获后,这些也成了犯罪的证据。男子因盗窃罪“三进宫”。今天,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马某的部分“工作笔记”

“31号休息,必须要1号多搞些”“如果今晚搞不定的话,搞台单骑,另加两组电池(要完成),要补缺31号的”“到某某附近小区,计划1500—2000元”……这样的详细的计划出自岳阳人马某之手。在他手写的计划中,每天规划时间、地点,作案后还“复盘”,列出当日得手的物品的价值。比如因为5月31日休息,原计划次日“多搞些”未能如愿,他在一周后还想着“补缺”。他还提前踩点,摸清楚哪些地方监控多,哪里有台阶等情况。

马某第二次因盗窃罪服刑完毕后的刑满释放证明

写在刑满释放证明背面的“工作笔记”

2024年1月,刚刑满释放的马某进厂打工一段时间后,认为“工作辛苦、效益不好”,于是重操旧业。2024年7月至8月期间,马某三次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踏板摩托车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电池组拆下后盗走,并将盗窃的电池组销售给他人。

经查,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华容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此次已是他第三次因盗窃罪站上被告人席位,而作为证据的“工作笔记”,有一部分竟然写在他本人的刑满释放证明背面。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对马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被盗财物损失。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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